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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股东大会提案投票有关注意事项的说明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Fri Mar 15 2019 08:43:20 GMT+0800 (CST)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投票服务,帮助基金、保险等交易参与人顺利完成投票,帮助会员做好客户投票指导工作,降低投票操作风险,通过交易系统顺利行使投票权,特对投票及计票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如下:                       
        投资者应当在投票前认真阅读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充分了解所参加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结合股东大会提案示例表,对投票、计票规则要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上的提案分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和累积投票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又分为单项的和逐项表决的。
(一)对非累积投票提案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1.单项的非累积投票提案,例如提案1.00,直接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2.逐项表决的非累积投票提案,例如提案2,既可以对该提案下的2.01、2.02和2.03子提案投票,也可以直接对提案2.00投票。投票时,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对提案2.00投票,视为对其下全部二级子提案2.XX表达相同的投票意见。
       3.对于含有三级及以上提案的逐项表决提案,如提案3,其二级子提案01和03作为投票对象;二级子提案02下的3个三级子提案作为投票对象,而二级子提案02本身不作为投票对象。对提案3投票,既可以对其下的子提案(二级和三级子提案中,有效的投票对象共5个)投票,也可以对提案3.00投票。投票时,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对提案3.00投票视为对其下全部二级和三级子提案3.XX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对累积投票提案投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例如,提案4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累积投票提案,4.01代表第一位候选人,4.02代表第二位候选人,4.03代表第三位候选人。投资者应当对该提案下的具体候选人4.01、4.02或4.03填写选举票数,4.00本身不作为投票对象。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例如提案5,应选人数为2,若股东持股1000股,则对该提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为2000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例如,对提案5中的3个候选人均填写了票数,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例如,同一投资者拥有1号和2号两个股东账户,1号账户持股1000股,2号账户持股2000股,若对提案5投票,则总共拥有选举票数为(1000+2000)X2=6000票(等式中的2为该提案组下的应选人数),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一账户以6000票为限进行投票。
(三)对总提案投票
       对于上市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总提案编码为100。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进一步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请在参与投票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则,掌握相关股东大会信息,以顺利完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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