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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上交所Mon Aug 01 2022 09:35:20 GMT+0800 (CST)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与转让,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体系,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仍按照《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上证发〔2022〕101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暂免收取。

  三、本所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上证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便于市场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汇总列示本所市场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向市场公开

本指引所称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包括证券上市费、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1.3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1.4 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市场公示。

1.5 本所可授权子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章 上市费收费标准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费

2.1.1 主板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以下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上市初费

普通股总股本≤2亿的,7万元

2亿<总股本≤4亿的,10万元

4亿<总股本≤6亿的,12.5万元

6亿<总股本≤8亿的,15万元

总股本>8亿的,17.5万元

上市年费

上年末普通股总股本≤2亿的,2.5万元/年

2亿<总股本≤4亿的,4万元/年

4亿<总股本≤6亿的,5万元/年

6亿<总股本≤8亿的,6万元/年

总股本>8亿的,7.5万元/年

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


主板优先股收费标准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80%确定,优先股股数与普通股总股本分别计算。

2.1.2 科创板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以下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上市初费

普通股总股本≤2亿的,3.5万元

2亿<总股本≤4亿的,5万元

4亿<总股本≤6亿的,6.25万元

6亿<总股本≤8亿的,7.5万元

总股本>8亿的,8.75万元

上市年费

上年末普通股总股本≤2亿的,1.25万元/年

2亿<总股本≤4亿的,2万元/年

4亿<总股本≤6亿的,2.5万元/年

6亿<总股本≤8亿的,3万元/年

总股本>8亿的,3.75万元/年

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

    科创板优先股收费标准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80%确定,优先股股数与普通股总股本分别计算。

第二节  存托凭证上市费

2.2.1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科创板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2.2.2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境内主板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红筹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2.2.3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境内主板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上限计算。

因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上限按规定发生调整的,总股本相应调整。


第三节  基金上市费

2.3.1 封闭式基金、ETF及LOF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

2.3.2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


第三章 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第一节 股票及存托凭证

3.1.1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竞价交易

(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竞价交易

(三)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存托凭证竞价交易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交易;

(六)其他未做特别规定的股票、存托凭证交易(转让)。

前款规定品种的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竞价交易经手费基础上下浮3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3409% 向收取。

3.1.2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转让或者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的经手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收取,但单向每笔最低收取5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转让价格低于每股面值的协议转让成交金额按照所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

3.1.3 优先股竞价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 向收取;优先股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下浮1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009% 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二节 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3.2.1 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

(一)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券交易(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

(二)各类债券的回售交易;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

(四)其他未做特别规定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

3.2.2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转让)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3.2.3信用保护工具(含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交易经手费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金额的0.0001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

3.2.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经手费按转让金额的0.00009% 向收取,单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三节 基金

3.3.1 封闭式基金、ETF及LOF的竞价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收取;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下浮5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2% 双向收取。

3.3.2公募REITs的竞价交易(含非限售份额要约收购)的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5%双向收取;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的经手费按竞价交易经手费的50%收取。


第四节 期权及其他衍生品

3.4 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按每张3元双向收取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每张1.3元双向收取


第五节 回购业务

3.5.1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为一天期三方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三方回购按成交金额的0.0001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

3.5.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手费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0.001% 向融入方单向收取,单笔最低收取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5.3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手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经手费的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第四章 交易单元收费标准

4.1.交易单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计费期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按日计费

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交易单元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会员在交易单元需求减少时,可选择停用交易单元,本所停止收取停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


第五章 收费减免

5.1 本所可以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减免,该项目的实际收费由本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收费减免政策确定。

5.2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或者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减免政策,并及时向市场公示。

5.3 暂免收取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一)主板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

(三)ETF;

(四)普通LOF;

(五)公募REITs;

(六)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挂牌);

5.4 暂免收取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

(一)国债预发行交易;

(二)信用保护工具

(三)货币ETF;

(四)债券ETF;

(五)公募REITs;

(六)期权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

期权经营机构可参照本适用指引,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

(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八)债券质押式回购

(九)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十)质押式报价回购

5.5 暂免收取证券发行环节发行认购经手费,包括: 主板及科创板新股认购、优先股认购、存托凭证认购、配股、公开增发,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债券发行认购。

5.6 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第六章 附则

6.1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6.2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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