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

3、哪些投资者可以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1)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

(a)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70周岁以上的一般不予受理;

(b)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c)境内机构投资者;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特殊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产品等符合登记公司规定的投资者。

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依法设立的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d)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

(2)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且无重大不良记录, 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上述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本规定所称专业机构客户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3)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普通账户必须规范、实名,并已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愿意并如实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征信材料;

(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6)已参加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及公司统一的风险测评,知识测试要求达到80分以上;

(7)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及其管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处罚的,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不得存在以下任一禁止条件:

(a)账户开户资料不完整的客户;

(b)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c)曾经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d)本公司员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e)与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客户;

(f)公司信用交易黑名单中所列客户或其他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情形;

(g)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或存在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如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拒绝该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

资格审查→征信授信→签订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开立信用证券、资金账户→转入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1)资格审查: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公司根据关于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2)征信授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资信状况,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拟定授信额度。

(3)签订合同:通过授信的合格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4)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我公司开立信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办理信用账户第三方存管签约业务。

(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我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我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5、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通过我公司信用业务专员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内容;

(2)准备好身份证明文件、征信资料等其他我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与我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

(4)委托我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产账户;

(5)向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开立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6、我公司的征信主要包括什么方面?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投资者应该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并选择性提供个人收入状况、个人资产状况及个人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信用报告等)。要求以上证明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同时交易,是否会有影响?

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是相互独立的账户体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同时交易,两者间不会相互影响。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对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划拨以实现提交担保物或返还担保物。

8、投资者能否用原有的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不能。投资者必须通过新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9、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我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10、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能否交易?交易范围是否有限制?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能够进行交易,可以利用信用账户内的现金做普通买入或对其担保证券做普通卖出。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账户的客户自有资金只能买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11、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的证券范围是否有限制?

有限制。只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证券才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标的证券包括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12、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13、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与收取?

融资的利息按我公司公布的利率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我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我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我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具体的收费标准依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

14、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应符合哪些要求?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B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7)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后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或融券的期限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期间相应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16、标的证券终止上市应该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投资者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该笔债务。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18、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