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我公司已开通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18家存管银行,您可以任选一家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在营业网点办理好三方存管预签约手续后,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到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网点建立正式的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具体事宜可咨询工作人员或拨打95336/40086-96336客服电话)

(二)保证金的存取

  • 1、投资者需将保证金存入银行,通过银行网点柜台、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或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保证金的存取。
  • 2、大额款项(以营业网点具体标准为准)取款须向营业网点提前预约。
  • 3、若银行卡遗失,须到相关银行办理三方存管账户变更手续,更换新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业网点原开户时不一致,须先携带身份证到营业网点办理身份证资料变更手续。
  • 4、资金转账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00—16:00

一、办理开户

  • 开户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理财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证券理财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用于管理其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的账户,反映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和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 (一)自然人开户
    1、投资者需携带的开户材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帐户开户若授权他人代办,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签署相关协议文本。
                
  • (二)法人开户
    1、机构投资者需携带的开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期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发的机关法人成立批文、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在有效期内的机构投资者对授权委托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签署相关协议文本。
                

二、建立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 (一)建立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我公司已开通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18家存管银行,您可以任选一家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在营业网点办理好三方存管预签约手续后,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到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网点建立正式的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具体事宜可咨询工作人员或拨打95336/40086-96336客服电话)
                
  • (二)保证金的存取
    1、投资者需将保证金存入银行,通过银行网点柜台、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或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保证金的存取。
    2、大额款项(以营业网点具体标准为准)取款须向营业网点提前预约。
    3、若银行卡遗失,须到相关银行办理三方存管账户变更手续,更换新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业网点原开户时不一致,须先携带身份证到营业网点办理身份证资料变更手续。
    4、资金转账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00—16:00
                

三、业务收费标准

业务类别 费用项目 收费标准
开户 A股 个人开户费 40元
机构开户费 400元
B股 个人开户费 19美元 120港币
机构开户费 85美元 580港币
封闭式基金 开户费 5元
信用账户 个人开户费 40元
机构开户费 400元
业务类别 费用项目 上海市场 深圳市场
A股(含优先股)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双边收取(含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双边收取(含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交易过户费)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5‰,出让方单边缴纳
过户费 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
B股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1美元,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3‰,起点为5港币,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5‰,出让方单边缴纳
结算费 成交金额的 0.02‰双边收取,沪B每笔最高50美元、深B每笔最高港币500元
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债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1元,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1元,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债券 质押式 回购 1天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
2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2‰,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2‰,双边收取
3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3‰,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3‰,双边收取
4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
7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5‰,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5‰,双边收取
14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1‰,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1‰,双边收取
28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2‰,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2‰,双边收取
91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3‰,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3‰,双边收取
182天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3‰,双边收取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3‰,双边收取
证券投资基金 认(申)购费、 赎回费 不超过基金公司规定的费用
过户费 股票ETF组合证券,暂按正常标准减半,即按组合证券过户面值的0.25‰,双边收取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可转债(北交所)、 股转挂牌公司股票、 可转债(新三板)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1.5‰,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过户费 按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仅股票收取)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5‰,出让方单边缴纳(仅股票收取)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可转债(老三板) 交易佣金 A股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B股不高于成交金额的4‰,双边收取
(含证券交易经手费)
结算费 A类股份:免费
B类股份:按成交金额的0.02‰,双边收取,每笔最高50美元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5‰,出让方单边缴纳(仅股票收取)
期权业务 交易佣金 一般客户费用模板为:2-16元/张不等;
业务初期,我司豁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佣金;
一般客户行权(含组合行权)模板为:8元/张,仅向行权方收取。
经手费 股票期权:每张合约3元,双向收取;ETF期权:每张合约1.3元,双边收取
交易结算费 股票期权:每张合约0.45元,双向收取;ETF期权:每张合约0.3元,双边收取
行权结算费 股票期权:每张合约0.9元,向行权方收取;ETF期权:每张合约0.6元,仅向行权方收取
行权过户费 股票期权:股票面额的0.05%,向收券方收取;ETF期权:暂无
港股通(包含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交易佣金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双边收取
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0.1%收取(取整到元,不足港币一元按一元计),双边收取
交易征费 按成交金额的0.0027%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双边收取
交易费 按成交金额的0.00565%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双边收取
会财局交易征费 按成交金额的0.00015%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双边收取
股份交收费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004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证券组合费 证券组合费是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中国结算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持有港股市值小于或等于港币500亿元,年费率0.008%
持有港股市值大于港币500亿元,小于或等于2500亿元,年费率0.007%
持有港股市值大于港币2500亿元,小于或等于5000亿元,年费率0.006%
持有港股市值大于港币5000亿元,小于或等于7500亿元,年费率0.005%
持有港股市值大于港币7500亿元,小于或等于10000亿元,年费率0.004%
持有港股市值大于港币10000亿元,年费率0.003%

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A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如40元/对。 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如20元/户。 上述证券交易佣金标准为我司账户统一的基础标准,不存在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的情形。证券收费项目未能涵盖公司所有收费事项,具体参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行业的规定收取 ,如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股转公司、中登公司等收费标准发生调整,我司将按市场公告进行调整,请投资者关注市场新闻公告。 公司各地分支机构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另外制定佣金收取标准的,证券交易佣金按其标准收取,具体以支机构现场公示等为准,欢迎联系分支机构服务人员或 95336 客服热线咨询。

A股、基金、权证基本交易规则

  • 1、交易时间:
    (1)股票、基金、权证: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沪市: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
      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为连续竞价;
      深市:上午9:15-9:25;下午2:57-3:00为集合竞价;
      上午9:30-11:30 下午1:00-2:57为连续竞价;
      注1:在集合竞价阶段,9:15-9:20可以下单,也可以撤单;9:20-9:25只能下单,不能撤单。
      注2:因公告等原因上午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停牌期间属上交所委托单的,该笔委托无效,交易系统自动撤回;属深交所委托单的,该笔委托有效。
    (2)三板股票的交易时间根据:
        名称后缀1 :一周交易一次周五交易
        名称后缀3 :一周交易三次周一、周三、周五
        名称后缀5 :一周交易五次周一至周五
                
  • 2、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市价买卖申报优于限价买卖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 3、交易单位:
    (1)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权证为"每份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2)股票交易单位为股,每100股为一手,买入最小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最小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整数股不可拆分成零股卖出),零股可随整数股卖出,也可单独卖出能买入。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 4、价格最小变动档位:
    A股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和权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 5、涨跌幅限制:
    (1)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股票、ST股票、*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2)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
      A、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B、沪市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含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深市收盘价为最后三分钟产生的集合竞价"
                
  • 6、交收制度:
    (1)A股实行T+1交收制度。T即交易日,T+1即交易日后的第二天,所谓的T+1,即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个交易日方可卖出;当天卖出股票返还的资金可买进股票,即资金的T+0回转,但提取现金需等到第二日。
    (2)权证实行T+0交易,资金及证券(权证)T+1交收。因其交收的最终时点为T+1日的16:00,受时间限制,在取款上,投资者将无法在T+1日取出在T日净卖出权证后取得的资金,需要等到T+2日方可取款。但客户交易不受限制,在T+1日该笔资金仍可用于证券交易。
    (3)开放式基金申购实行的是T+3清算,赎回实行T+7清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一般申购T+2份额到帐,赎回也是T+2到帐;实际交收情况需参见各基金公司规定。
                
  • 7、撤单委托:
    委托确认后尚未成交的委托均可以撤单,下列情况不能撤单:
      (1)认购新股;
      (2)当日停牌股票不能委托。
      (二)B股基本交易规则
    1、B股交易时间、竞价原则、涨跌停和A股一样,所不同的有:
      (1)价格最小变化档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
      (2)交易单位:买卖数量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3)T+1交易和T+3交收制度:目前B股实行的T+1回转交易和T+3交收制度,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托管。T+1交易指T日买入的B股可于T+1抛出。
                

新股申购

  • (一)新股网上按市值申购
    比较项 上交所 深交所
    市值标准 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沪市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含B股、基金、债券、三板、新三板,包含融资融券账户的信用证券市值) 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深市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含B股、基金、债券、三板、新三板,包含融资融券账户的信用证券市值)
    申购市值起点 1万元
    额度计算 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额度可重复使用) 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额度可重复使用)
    申购单位 1000股或其整数倍 500股或其整数倍
    申购上限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1‰,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1‰,且不得超过99999.95万股
    申购时间 需在交易日9:30后委托申报,否则交易所不受理,显示废单 和已上市股票的交易时间相同,可隔夜委托(前提是交易代码已添加至后台)
    账户限制 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申购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放弃认购 1、中签后不全额缴款,视为放弃。但沪深交易所都可以选择部分申购,比如中了500股,可以申购111股,中了1000股,可以申购111股。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2、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其他规定 1、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该账户需在T日通过交易软件“股票/信用->新股申购/信用新股申购->新股申购权益查询”中可查到对应的申购额度)。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2、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4、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为无效申购。
    5、新股申购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不需要费用。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沪市:
    •集合竞价:
      1、新股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80%;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2、其他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3、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4、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
      1、新股上市首日:全日的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包括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 二、 深市:
    •新股上市:
      (1)上市首日全日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3)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盘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其他无涨跌幅限制证券:
      (4)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5)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6)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深圳交易规则2013版》规定了对于暂停上市的股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前收盘价或增发价作为有效竞价范围计算基准,避免因长期停牌且由于基本面发生变化,仅以前收盘价计算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可能导致开盘集合竞价不充分,连续竞价初期股价大幅波动的问题。
    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