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 (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3、哪些投资者可以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其中个人客户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从事证券交易半年以上且无重大不良记录;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不得开立信用账户;

  • (3)客户普通账户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 (4)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普通账户必须规范、实名,并已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5)愿意并如实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征信材料;

  • (6)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 (7)已参加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知识测试要求达到80分以上;

  • (8)个人客户、机构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

  • 资格审查→征信授信→签订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开立信用证券、资金账户→转入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 (1)资格审查: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公司根据关于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 (2)征信授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资信状况,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拟定授信额度。

  • (3)签订合同:通过授信的合格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 (4)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我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完成后携《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前往银行柜台办理信用账户第三方存管签约业务。

  • (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我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我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 (7)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 (8)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5、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 (1)通过我公司信用业务专员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内容;

  • (2)准备好身份证明文件、征信资料等其他我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 (3)与我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

  • (4)委托我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产账户;

  • (5)向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开立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6、我公司的征信主要包括什么方面?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情况。
投资者应该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并选择性提供个人收入状况、个人资产状况及个人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信用报告等)。要求以上证明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同时交易,是否会有影响?

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是相互独立的账户体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同时交易,两者间不会相互影响。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对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划拨以实现提交担保物或返还担保物。

8、投资者能否用原有的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不能。投资者必须通过新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9、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我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10、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能否交易?交易范围是否有限制?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能够进行交易,可以利用信用账户内的现金做普通买入或对其担保证券做普通卖出。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账户的客户自有资金只能买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11、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的证券范围是否有限制?

有限制。只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证券才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标的证券包括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12、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13、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与收取?

融资的利息按我公司公布的利率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我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我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我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具体的收费标准依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

14、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应符合哪些要求?

  •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 (4)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B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 (7)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后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或融券的期限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期间相应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16、标的证券终止上市应该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投资者应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后两个交易日内偿还该笔债务。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18、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必须对如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

  • 一、投资者要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使投资者存在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二、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否则,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品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品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品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追保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品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九、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交易密码做出的交易行为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 十、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如果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 十一、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将被列入授信黑名单,公司将对投资者继续进行追索。

  • 十二、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现金或证券。投资者在提交担保品前应清楚认识这一限制。

  • 十三、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 十四、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 十五、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 十六、其他风险。包括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公司对证券登记机构交收失败而使客户业务受影响、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上述风险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保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名词解释

  • (一)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 (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三)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标的证券限于符合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它证券。

  • (四)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资金。符合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 (五)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大,财务杠杆效应越高。

  • (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其他债券和基金折算率不超过80%,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 (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不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须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产生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需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5、利息和费用需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 (八) 担保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证券与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 (九) 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 (十)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后,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及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授予投资者的可融资融券的最大额度。

  • (十一)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1、融资融券期限要求

融资融券期限是指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期限,自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交易所及我司展期规定的情形。目前公司提供网上交易、手机APP自助展期,满足条件的客户可以自助申请。

2、融资融券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主要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申报有什么限制?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有什么限制?

  •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1)我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 (2)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 (3)投资者加上本次融资金额的累计融资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 (4)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5、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有什么限制?

  •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1)我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 (2)投资者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 (3)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6、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 (1)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 (3)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 (4)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 (5)静态市盈率在300 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 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 需要指出的是,我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7、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还有哪些需特别注意的?

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在所有融资负债未了结前,只要投资者卖出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无论其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8、融资融券是否可采用大宗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上海),采用大宗交易(深圳)。

9、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追加担保物?

当日(T日)清算交收后,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不含),公司将要求客户于T+1日按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且追加担保物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维持比例不低于140%。

10、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可提取其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11、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12、投资者如何偿还融资负债?

  • 投资者偿还融资负债的方式有两种:
  • (1)卖券还款,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或自助委托等方式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 (2)直接还款,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如有足额的现金,可通过网上委托或自助委托等方式申报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13、投资者如何偿还融券负债?

  • 投资者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有两种:
  • (1)买券还券,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或自助委托等方式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入与融券证券相同品种的证券后,偿还所融证券。

  • (2)直接还券,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或自助委托等方式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在信用证券账户直接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申报直接还券指令,偿还所融证券。

14、强制平仓如何约定?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或者维保比例低于安全线的,或者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强制平仓条件时,证券公司有权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15、投资者如何查询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和账户信息?

我公司通过柜台查询、网上交易交易软件查询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供投资者查询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和账户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其信用资金账户资金明细及余额。投资者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记录、证券余额,但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我公司负责向投资者作出解释。

16、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投资者在向我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如实申报除投资者在我公司开立的本人实名A股账户外,投资者及关联人还持有的其他证券账户;如实申报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股、解除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如实申报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如实申报并承诺投资者不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融券期间,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我公司申报。我公司会将投资者申报的情况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17、什么是权益处理??

权益处理是指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以及投资者融券卖出尚未偿还的证券发生各类权益时,双方如何处理。

18、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投资者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19、投资者以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要求行使表决权利,该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将征集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汇总统计各项表决意见的投票情况,分“赞成”、“反对”或“弃权”三种意见及对应股份数进行分类,通过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向投资者征集投票意见时,投资者应声明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不对其投票意愿进行汇总。

20、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分配投资收益时,该办理哪些手续?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我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资金划入我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我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投资者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换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有何影响??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发生上述权益时,投资者应自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向我公司申报配售、认购委托。

22、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收购的,投资者如何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登记日之前清偿债务或追加担保品,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该担保证券划转前后均不低于300%的前提下,申请将该担保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23、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应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未还券前,如该证券发生权益,投资者可以在权益登记日前提前了结该融券负债。如客户未了结,因上市公司派发权益时会影响到融券证券价值,因此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
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我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上市公司派发股票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我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融券投资者应当以现金方式向我公司补偿相应金额。

24、投资者买券还券时产生余券是如何处理的?

融资融券交易中产生的余券,是指投资者买券还券或公司融券强行平仓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差额部分。产生余券后,公司将于次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余券划回到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25、投资者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应向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我公司营业部申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并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26、投资者如何注销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应向为其开立信用资金账户的我公司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资金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并将剩余资金划转至其银行储蓄账户。

案例分析

  • 客户张三,于20xx年9月9日在XX证券公司杭州A营业部开户并进行交易,截至20xx年4月2日,其普通账户有现金资产20万元,持有深发展10000股最新市值为22万元,持有*ST宝龙50000股最新市值为25万元,持有贵州茅台3000股最新市值为50万元,账户总资产117万,且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均大于50万,其资金在XX证券已经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实行了第三方存管。张三的情况符合XX证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标准。
  • 一、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
    20xx年4月2日,张三到XX证券杭州A营业部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通过手机APP软件提交了征信申请。XX证券对张三进行了资格审查、等级评定和授信审批,张三的授信额度50万元。
    次日,张三来到XX证券杭州A营业部现场,信用业务专员向张三介绍有关法规和业务规则,揭示业务风险,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并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资金账户的第三方存管,同时提交了50万元的担保物,其中深发展10000股最新市值为24万元,贵州茅台1500股最新市值25万元,现金1万元。

  • 二、交易操作过程
    假设XX券商公布的深发展折算率为0.55,贵州茅台的折算率为0.6,五粮液的折算率为0.6。
    4月22日上午,客户打算融资买入五粮液。此时,深发展的股价为23元,贵州茅台的股价为170元,根据公式,五粮液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其融资可用保证金=10000+10000×23×0.55+1500×170×0.6=289500元,按保证金比例公式计算的可融资买入五粮液金额为289500/1.0=289500元,小于授信额度上限50万元,最后张三融资买入五粮液28.95万元。
    此后,大盘一路下跌。截止6日11日,张三信用账户深发展市值只有12万元,贵州茅台市值只有14万元,五粮液的市值只有10万元,其信用账户总资产为1+12+14+10=37万元,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37/28.95×100%=127.8%,XX证券通知张三补交担保物,张三当天存入现金4万元,其维持担保比例为41/28.95×100%=141.62%。
    后来,大盘回升,张三于6月30日卖出其融资买入的五粮液,了结交易和支付利息,最后从其信用账户转出全部现金,同时将10000股深发展和1500股贵州茅台转回到普通账户。

业务指南

业务指南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个人 40元
机构 400元
信用证券账户补办手续费 个人 补原号,收取10元
开新号,视同开新户
机构
信用证券账户 - 销户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 - 开户资料查询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 - 变更账户注册资料 免费
信用证券账户查询费-中证柜台办理 查余额 20元/户/次
查变更明细 50元/户/次
信用证券账户查询费-证券公司办理 查余额 暂免收费
查变更明细 暂免收费
证券划转手续费 担保证券提交 暂免收费
担保证券返还 暂免收费
融券券源划转 证券公司发起,不扣客户
还券划转 暂免收费
余券划转 证券公司发起,不扣客户
注:1、本收费标准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11年12月12日公布标准执行;
       2、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收费标准可能会动态调整,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为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

2016年12月12日起,根据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将按照细则要求进行调整,根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交易日起实施。 我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情况,可以登录我司官网进入融资融券-信息公告及交易所公告-公示信息栏查看折算率变动通知,也可登录我司的电脑版交易软件或财通证券手机APP交易终端,进入融资融券账户,点击担保品菜单查询当前的担保品和折算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