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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公告

来源:财通证券Tue Jun 28 2022 16:16:15 GMT+0800 (CST)
      

尊敬的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司决定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与蚂蚁基金销售合作)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点修订内容

1、根据双方职责边界,按照基金投顾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对服务平台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职责划分,明确“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指投顾机构部署在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业务平台的基金投顾前端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

2、根据公司与蚂蚁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重点修订了第四条第五款“交易执行规则”,对“申购/赎回基金投资组策略合中成份基金的规则(含异常交易情况处理机制)”重新梳理,包括成分基金暂停申购、成分基金最高限额申购、基金账户开立失败等的处理规则等。

3、公司作为适当性管理主体,与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边界进行梳理,重点修订了第五条第一款“了解投资者”相关内容,以及第四款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

上修订事项仅为列举性描述,未详尽列明全部修订内容。投资者应详细阅读修订后的签约文件全部条款,了解和掌握本业务的业务规则、投资风险、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要素,充分认识并判断签约文件修订后对自身产生的影响,作出风险判断和财务安排,审慎评估是否接受修订内容或继续参与本业务,避免因参与本业务而造成的损失。

二、重要提示

1、若您对修订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于2022年63015:00前办理本业务的退出申请。若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手续,则视为您同意遵守并履行修订后的服务协议约定。

2、我司将于新版协议生效日期更新蚂蚁财富客户端相关内容。本次修订不涉及投资者签署的其他相关业务申请资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我司网站:www.ctsec.com

我司客服电话:95336

风险提示:我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授权账户,但不保证账户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签约基金投顾服务前应认真阅读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和组合策略说明书等协议相关内容,敬请留意投资风险。

新修订的服务协议自2022年630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乙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特别提示

1、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明确知悉基金投资的风险以及基于基金投顾服务进行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本协议中“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为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3、乙方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保证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发生损失,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其在运作过程中将可能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详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

鉴于甲方自愿申请办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或"基金投顾业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规则,就本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基金投顾业务、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代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投资者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标的为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授权账户:指甲方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乙方通过该账户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3、投资者尽调:指乙方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在线问卷、柜台问卷、投资者资料数据等形式,充分了解甲方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4、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介绍、业绩基准、投顾管理服务费率等。甲方承诺,在确认乙方为其匹配的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已仔细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知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属于本协议组成部分,理解并接受其内容。

5、投资组合:指乙方基于已经与甲方确认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由若干只公募基金产品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均由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且可能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产品。

6、投顾调仓:是指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大类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基金交易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形成基金投顾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品种、数量的调整方案,据此调整甲方授权账户的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具体产品或产品的数量和比例,并将交易申请发送至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

7、投顾管理服务费:乙方根据向甲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8、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指乙方部署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业务平台的基金投顾前端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

9、追加投资:指甲方在确认乙方为其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签约开通业务后,基于同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追加委托资金。

10、减少投资:指基金投顾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就其授权账户内持有的投资组合按比例发起转出申请。

11、本协议:本协议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财通证券已经发布的或将可能发布的业务规则、以及补充协议(如有)构成。

1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成分基金:指投资组合中的具体公募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14、周转率:指投资组合中的所有具体公募基金单边交易额与投资组合的资产金额之比。

第二条 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知悉并认可:(1)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2)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负责甲方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的交易;(3)甲方需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通专门用于参与本业务的授权账户,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在甲方的专用授权账户内执行乙方发出的基金投顾业务所涉交易指令,并代扣投顾服务管理费支付至乙方;(4)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5)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基金投顾组合策略的宣传推介活动,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2、甲方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应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投资需求调研等适当性测评。甲方应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如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有虚假、不完整、不准确、遗漏或误导,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理解基金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相关通知、公告等内容,知悉相关权利义务,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并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甲方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同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

甲方清楚认识到本业务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即乙方有权独立代表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向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指令,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甲方自愿承担因接受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损失。甲方无权对乙方、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的投资管理、交易行为进行干预。

4、甲方确认知悉并理解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具备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专业知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甲方接受乙方服务的决定,系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乙方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5、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保证参与服务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的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不存在不得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如甲方违反前述声明与承诺事项的,乙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承诺与声明

1、乙方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乙方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及投资需求审慎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同时,乙方对投资者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适当性匹配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乙方提供的判断标准或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参与本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3、乙方并不保证授权账户的最低收益或者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策略能够达到甲方预设的投资目标。甲方通过基金投顾业务进行投资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基金投资有风险,甲方在开通本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谨慎投资

第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并在终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账户内剩余资产。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账户内资产及运作情况,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接受基金投顾服务,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遵守本协议约定。

5、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费及税费(如有)等基金投顾业务项下产生的合理费用。

6、甲方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对其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其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告知乙方。

此外,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而得出的评价结果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获利保证。甲方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基金投顾业务的风险。

7、甲方应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以甲方名义独立运作甲方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授权账户内的委托资产。乙方有权对授权账户中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成份基金以及成份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且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要求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甲方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如甲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洗钱等监管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政策的情形,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无效,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条款,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4、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示“甲方可以通过截屏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并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5、乙方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独立的专业判断进行投资分析,采取投资行为和从事其他专业活动。

6、乙方应当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并提示甲方注意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7、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签约管理

甲方开通乙方基金投顾服务,需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相关基金交易账户,并授权乙方通过授权账户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管理。授权账户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管理,授权解除前甲方无法使用该账户及账户内资产。甲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基金投顾组合展示: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展示投资组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收费项目和方式、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等。

2、乙方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策略理念以及收益率、波动率和最大回撤等回测结果确认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组合标的的具体投资比例。甲方签约后,首次资产配置比例按照标准策略前一交易日配置比例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3、甲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完成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并确认拟配置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与乙方签署《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及组合策略说明书后,委托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前提交签约申请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当天发起甲方拟签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后提交签约申请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甲方拟签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二)追加投资

甲方基于同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追加投资,须满足乙方规定的追加投资最低金额标准(具体金额以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否则视为追加投资失败。

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前发起的追加投资申请,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当天发起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后发起的追加投资申请,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三)减少投资

甲方可就其授权账户内持有的投资组合策略按比例发起减少投资申请。减少投资时,甲方可减少的最大比例=(可用份额市值-未执行的减少投资金额-组合最小持有金额)/总资产,其中组合最小持有金额=MAX{组合最低持有资产,MAX(策略各产品最小持有份额/该产品的持有份额)*持有市值}。甲方可减少的最小比例=MAX(策略各产品的最小退出份额/该产品的持有份额)*持有市值/总资产。甲方可输入的减少比例应遵循:最小减少比例≤输入的减少比例≤最大减少比例,且减少后授权账户总资产不低于组合最低资产要求。

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根据甲方输入的减少比例,发起该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其中各个基金赎回份额=减少比例*可用份额,处于暂停赎回状态的基金延后赎回。

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部分减少后,对于此部分资金,乙方不再执行投资组合策略操作。对于剩余未减少部分,乙方将按现有投资组合策略继续执行。

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前发起减少投资申请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当天发起该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赎回申请;甲方在交易日15:00之后发起减少投资申请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该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

(四)组合策略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和委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供基金投顾服务,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其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1、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生成投资指令,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根据乙方的指令履行基金产品的交易申请。

2、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设置了单一基金比例限制等与投资范围相关的限制条件,限制条件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进行揭示,甲方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3、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中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产品、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乙方在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每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并在备选库中披露关联方的信息,以便于甲方查看和了解。

甲方确认同意乙方投资于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产品。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独立与隔离,防范利益充冲突影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运行。

(五)交易执行规则

甲方知悉并同意,基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乙方有权按照一定标准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进行调整,即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符合标准的单只或多只基金调出,或调入单只或多只基金。乙方负责按照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与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选产品范围内及时调整持仓。甲方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净值低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最低起投金额的,系统不触发调仓指令,如后续追加投资,则会触发调仓指令。甲方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上,接受并承担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仓产生的投资结果。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无需在每次调仓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将根据自身的投资判断进行组合的调整,在乙方调整后,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告知甲方调整结果。

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因乙方主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超过5%的,乙方有权在基金可申赎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按照本条进行的调仓无需进行公告。

如遇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交易未及时完成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在系统恢复当日完成基金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投资组策略合中成份基金的规则(含异常交易情况处理机制):

1、如遇到成份基金暂停申购,则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根据组合内其他同类型成份基金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申购,例如,A基金申购失败,则在与A同类型基金中按比例从高到低申购B、C、…基金,如果同类型基金都申购失败则申购组合内货币基金,同时确保单一基金市值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20%;

2、如遇到成分基金有申购最高金额限制,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根据组合策略成分基金占比,按成分基金最高申购金额计算组合策略的最高转入金额,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控制。

3、如遇到成分基金有赎回最高金额限制,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该成分基金最高赎回金额每日发起赎回,直至完成所有份额的赎回;如遇到成分基金暂停赎回,则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在相应成分基金恢复交易当日发起赎回申请。

4、如果成分基金开户失败,则该成分基金申购失败金额退款至用户。

5、根据监管规定,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如执行赎回操作将导致前述超标情形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仅按比例执行前述5%限制以内的相关赎回申请,并将超出前述5%限制的相关赎回申请并顺延至可赎回的下一交易日执行。

(五)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基金销售费用

甲方选择的具体投资组合中的成份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等(如有)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基金产品分红

为便于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任何分红都视为授权资产,由乙方进行管理。双方确认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知晓该业务规则。

(七)成分基金周转率

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按赎回单边计算)不超过200%,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依要求执行。

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选择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等适当性测评。乙方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风险评级,并制定适当性匹配规则。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依据严于或等于乙方的标准,协助乙方对甲方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了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相关信息并向甲方及时传递。甲方应配合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对其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通过填写风险测评问卷或其他方式,帮助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了解甲方以下信息:

①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联系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诚信记录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其他必要信息。

甲方上述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定期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根据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该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乙方对投顾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甲方在选择投资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前,应充分考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特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性,独立谨慎决策。

(三)甲方应充分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清楚了解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和风险特征,并基于自身的投资需求独立自主决策是否投资。

(四)基金投顾服务存续期,乙方持续对甲方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适当性匹配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不匹配的,乙方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将不匹配情况告知甲方。乙方将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停止甲方追加投资不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不配合进行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的评估和确认,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可能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参与基金投顾业务并可能产生成本或甲方损失,乙方不因此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一)投资顾问的职责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和授权,与甲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并指定甲方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作为甲方基金投顾业务的授权账户,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根据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4)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5)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6)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诱导客户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不匹配的组合策略;(7)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收费标准

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有权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服务费基于甲方授权账户持有策略的资产规模,按照约定的固定年费率收取,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划转费用。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将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乙方特别提醒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软件界面、策略说明书中相关收费规则。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收费标准。

甲方接受乙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需正常支付投资组合策略内成分基金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转换费用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以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界面展示为准,相关基金交易费用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且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选择乙方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协议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新增或调整策略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顾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乙方网站公告、指定基金销售服务服务平台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告知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等。

(二)支付方式

乙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按季支付。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T-1日)-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总资产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每季度结束后,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在约定时间内代为收取,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费用支付后,乙方应在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费用支付情况。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在扣划应收基金投顾服务费用时甲方授权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基金赎回、分红资金到账时优先扣收应收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用。甲方因欠缴基金投顾服务费用等导致对乙方有负债的,乙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甲方主张相关权利。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

第八条 风险控制措施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范围、投资者单个账户基金集中度以及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所管理的所有账户投资单只基金的集中度等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授权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授权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

(一)披露内容

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交易记录、持仓等信息,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甲方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账户收益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乙方确定,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查询其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产品明细。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

当发生乙方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乙方被取消或暂停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

2、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

3、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4、投资过程、投资机制和交易机制发生重大变更;

5、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披露方式

1、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乙方确定,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告或公示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2、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告或公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由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确保信息或公告的送达。

3、甲方知悉并同意:只要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公告或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对于非因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持续约束力,除非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

(二)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协议的,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此类变更一经发布,即对双方生效。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的,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在相关变更内容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交易日内,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视为接受该变更。

(三)甲方有权随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申请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甲方申请终止业务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分批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或策略终止前将会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或通知:

1、乙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4、甲方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

5、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甲方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若为产品投资者,产品终止或发生类似情形;

7、甲方减少授权账户资产后,账户资产低于最低资金要求的;

8、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暂停或终止该业务的;

9、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况,其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准则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并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分批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别提醒:投资有风险,甲方应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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