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在客户开户协议中增加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1)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附件2)。投资者在我司开通账户首次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需签署《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于2026年5月6日正式启用实施。请投资者充分知悉和了解相关业务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
如您在我司已经开立沪深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无需补签署《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但应充分阅读并知晓《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及风险事项,详情请见附件。如有疑问,可联系开户分支机构或拨打客服热线95336。
特此公告。
附件: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
2.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债券和债券型基金;
(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三)通用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通用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临时停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或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三)甲方已阅读并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五)甲方向乙方保证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通用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通用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通用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托管、交易、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2、获得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个人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保证其在乙方开设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有效身份证件实名且同名;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并适时修改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要求甲方遵守;
2、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当发现甲方采用非实名、非同名账户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时,有权撤销甲方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资格并终止协议;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在临时停市当日,乙方有权将甲方因通用回购逆回购到期或者新达成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资金不纳入甲方可用资金头寸;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结算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当市场出现临时停市时,应及时将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相关公告信息通知甲方,提醒甲方防范流动性风险;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第七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应按照乙方业务流程提交委托申请;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委托申请的相关委托交易内容及时办理。对于甲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申请:
(一)未按乙方业务流程提交委托申请或委托申请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
(三)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二)甲方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若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之日为临时停市日,且日间临时停市后恢复交易未持续两个小时的或当日未恢复交易的,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当日新达成及到期的通用回购逆回购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相关交收相应顺延,当日新达成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以初始交易清算日为通用回购逆回购起始日期。若日间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后持续超过两个小时的直至正常交易闭市,则当日通用回购逆回购业务正常清算交收;
(五)由于临时停市导致延迟清算交收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统一安排下处理延长占用通用回购逆回购资金的事项。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身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条 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预留联系方式错误或甲方更改联系方式但未及时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当面通知。甲方签收即为送达。
(二)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或手机交易系统通知弹出。乙方在网上交易系统或手机交易系统通知发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三)电话通知。通话当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四)电子邮件通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五)短信通知。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六)邮寄通知。按甲方指定地址寄出后24小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七)公告通知。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www.ctsec.com)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出后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附件2: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债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制定《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请您务必在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认真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充分知悉各项风险,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务模式】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回购担保品范围: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满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和相关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受信用保护债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型基金产品等。
二、【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方式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交易。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通用回购的逆回购交易,即只能作为资金的融出方。
三、【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手(正回购方)违约,如资金链断裂或违规操作,可能导致逆回购方无法按期收回本息。此风险可能造成本金损失,尤其在市场环境恶化时加剧。
四、【政策与规则变动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如质押券范围调整、交易门槛提高等)可能对投资者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五、【市场风险】质押券价格受利率波动、经济环境或市场供需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折算率调整质押券价值不足。若无法及时补足担保品,逆回购方将面临资金覆盖不足的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成交后资金锁定至到期,不可提前赎回。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通用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投资者应关注计息规则,做好资金安排。
七、【临时停市风险】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或因突发事件实施临时停市时,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延迟交收或额外利息损失等风险。
八、【利率波动风险】通用回购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收益率跟市场资金的供给和需求高度相关,通用回购逆回购成交后收益率固定,若后续市场利率上行,已成交的逆回购无法享受更高收益。
九、【操作风险】通用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买入,逆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卖出。投资者可能因为操作失误导致交易失败。
十、【系统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十一、【其他风险】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技术风险及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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